情感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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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和吴某缔结婚姻,给吴某方彩礼10万元。后在婚约期间内,王某和吴某同居共同生活两月,同居生活期间吴某怀孕,后于2020年1月人工流产。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吴某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按照当地风俗共计给吴某家送彩礼现金100000元,现王某与吴某不愿存续婚约关系,吴某应将收到王某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给原告。结合王某和吴某同居时间,吴某怀孕、流产等情形,一审法院酌定退还35%为宜,返还数额为35000元。

关于返还彩礼的情形,民法典出台了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下面这三种情形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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